事项名称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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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213MB1K9571644210125021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受理机构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大连自贸区辖区申请冶金建设项目的企业法人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项目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行政许可公示:https://www.credit.dl.cn/credit-portal/dl/publicity/record/allow_publicity |
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1-(81641565);窗口查询: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一楼综合窗口17号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片区保税区 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 一楼综合窗口1-13号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0411-(81641565);邮箱:876755871@qq.com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1-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