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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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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25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3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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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2、企业具有一名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3、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申请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GSP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 2、企业具有一名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3、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专库或专柜; 4、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门的验收、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经营申请表》
材料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经营申请表.docx
样例下载 样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经营申请表.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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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专门的管理人员情况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专门的管理人员情况
材料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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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情况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情况
材料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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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材料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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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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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实施现场检查 药品监管处(流通)、稽查处
现场检查复核 药品监管处(流通)
审查意见 审批处
审查复核 审批处
决定 审批处
送达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送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审批处 5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