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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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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编码 54210881A456050228600201400601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此事项即来即办。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权限划分 县级
受理机构 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的……。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0417-7771899
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 盖州路32号,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楼大厅13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7-8890000(12345)
备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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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参保人员户籍转系关系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参保人员户籍转系关系证明
材料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书空.docx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书样.docx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需要申请人自备
转移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转移申请表
材料依据 依据:(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转移申请表(空表).doc
样例下载 转移申请表(已填).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当事人填表格
户口本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户口本
材料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不需要提供事例样表
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身份证
材料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不需要提供事例样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
决定 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参保凭证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全流程网上办结。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