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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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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003F2000133003000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权限划分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辽宁省体育总会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体育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场所及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禁止性要求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场所及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予办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
办理公示 网站公示
办理查询 024-23206660、23206661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10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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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场所及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申请书
材料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docx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 体育总会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文件 快递或自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024-23206660、23206661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