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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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003F2000133003000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权限划分 |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体育总会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体育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场所及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
禁止性要求 |
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场所及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予办理。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 |
办理公示 |
网站公示 |
办理查询 |
024-23206660、23206661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10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206660、024-2320666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