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最佳使用效果:1440*900分辨率/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
事项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68XE2000131018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 ||||||||||||||
权限划分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号) 附件1《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5.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在省级机关登记的法人申请人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http://www.lnzwfw.gov.cn/ | ||||||||||||||
办理查询 | http://www.lnzwfw.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技术审评中心)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6588770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典型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固定场所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程序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质量手册※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
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技术评审 | 行政审批处 |
审核 | 行政审批处 |
批准 | 行政审批处 |
制证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证照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现场领取或邮寄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1 | 技术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3号总局令) | 评审组 | 否 | 无 | 3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
无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最佳使用效果:1440*900分辨率/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