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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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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9132210117047012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8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辽宁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行使。
权限划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05月04日予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1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
受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根据工程勘察条件、规范、规章等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并出具工程勘察报告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等。
禁止性要求 禁止性要求:不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许可。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5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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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容缺受理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如已通过相关按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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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容缺受理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如已通过相关按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职转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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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承诺书(包括对企业章程,注册人员注册情况,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关系的承诺)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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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法人承诺书(包括对企业章程,注册人员注册情况,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关系的承诺)
材料依据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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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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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材料依据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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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或出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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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或出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材料依据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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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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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务资质除外);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劳务资质除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合同名称、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限劳务资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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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务资质除外);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劳务资质除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合同名称、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限劳务资质)
材料依据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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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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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材料依据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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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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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材料依据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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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初审 质安处
专家评审 质安处
复核 质安处
专家评审(陈述后) 质安处
复核(陈述后 ) 质安处
办结(核准公告)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自行打印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办结(核准公告)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资质审核流程。 15工作日
2 专家评审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10
3 专家评审(陈述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10工作日
4 公示 3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