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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含进出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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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含进出口)备案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35L2211116006001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环境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环境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核技术利用单位
禁止性要求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电话咨询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除法定假日外,正常工作日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1236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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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材料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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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编码卡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用)或者非密封放射性核素使用台账记录复印件(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放射源编码卡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用)或者非密封放射性核素使用台账记录复印件(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材料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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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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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材料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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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放射源用)或者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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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放射源用)或者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材料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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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办理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含进出口)备案 快递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