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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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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
材料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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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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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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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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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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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编码卡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用)或者非密封放射性核素使用台账记录复印件(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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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放射源编码卡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用)或者非密封放射性核素使用台账记录复印件(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
材料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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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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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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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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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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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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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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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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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
材料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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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件份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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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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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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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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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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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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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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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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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放射源用)或者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
其他 |
0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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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放射源用)或者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用) |
材料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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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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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含进出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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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含进出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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