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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省级鉴定 | ||||||||||||||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89H2000723005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8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
| 期限说明 | 无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 ||||||||||||||
| 权限划分 |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 ||||||||||||||
| 受理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 决定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适用范围 | 已取得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当事人 |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鉴定条件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否 | ||||||||||||||
| 办理公示 | 否 | ||||||||||||||
| 办理查询 | 024-83988558 |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558 |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 备注 | 无 | ||||||||||||||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 用人单位需提供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公共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劳动者需提供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查等病例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
| 受理 |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 |
| 承办并转交 | 职业健康处 |
| 组织鉴定并出具结论 |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
| 批准 | 职业健康处 |
| 出具职业病鉴定书告知单 | 省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窗口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批文 | 职业病鉴定书告知单 | 网上送达。 |
样例1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 1 |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 | 3500元/例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无 | ||||||
| 问题 | 解答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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