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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延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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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延续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03N22101641690010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3楼 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林草局野保处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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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空表).doc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此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可在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将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办理。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及用途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及用途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1. 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活体的,申请人需提供买卖双方繁育许可证及正式买卖合同。同时,申请出售活体的,需同步提供拟出售活体的来源许可文件;申请购买活体的,需同步提供出售方活体的来源许可文件。 2.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执法查没、特许猎捕、允许进口证明书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 3.因药用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的,申请人需提供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临床使用天然麝香、熊胆、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稀有蛇类需提供定点医院供销合同)等; 4.因借展及马戏团表演等利用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借展协议、展演场地使用协议、展演地点现场图片以及详细的展演说明和安全防逃逸说明并加盖表演场所提供单位的公章,展览、表演地点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一并提供;5.合同中应明确拟出售购买利用物种中兽类物种的雌雄的数量、物种的发育阶段(例如幼体、亚成体、成体等)等信息。
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出售、收购、利用的种类或其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内容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出售、收购、利用的种类或其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内容
材料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书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docx
样例下载 申请书.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申请书中应明确拟出售购买利用物种中含兽类物种的,应明确雌雄的数量、物种的发育阶段(例如幼体、亚成体、成体等)等信息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野保处
审核 野保处
批准 林业和草原局
办结 野保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行政许可批文 电子证照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