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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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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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20031151911743000123027000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1、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修订)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
权限划分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拟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均需到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 ||||||||||||||
受理机构 |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hcod.dl.gov.cn/web/guest)、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zwfw.dl.gov.cn) | ||||||||||||||
办理查询 | 电话:0411-65850112;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hcod.dl.gov.cn/web/guest)、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zwfw.dl.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0411-65850112;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综合窗口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1-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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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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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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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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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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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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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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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审核 |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受理 |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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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网上公示,电子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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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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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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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省份之间运输由谁审批? |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档案格式有什么要求? | 根据《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二是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申请材料页数较多不便逐页加盖印章时,也可以采用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三是申请材料如有更正,须在更正处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四是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型纸;纸张大于A4型纸的,应当折叠成A4幅面;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当用A4型纸投裱。五是申请材料无需装订,不得有订书钉、骑马钉等金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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