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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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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事项编码 1121030200111259X8400016800600Y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权限划分 分级管理,负责县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文件要求不予受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办理公示 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0412-5578818、市政务服务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园林大道1216号铁东区数据局 一楼综合窗口(一)、二楼综合窗口(二)(三)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执行值班制度)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412-877391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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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修缮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综合二窗口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综合二号窗口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由发证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窗口工作人员救济,电话解答,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