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0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874B2210120233000A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八条  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
权限划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受理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1.出售、收购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2.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禁止性要求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办理查询 窗口、网络、电话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出售、收购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材料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样例.doc
样例下载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样例.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其他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窗口取件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