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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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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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70L2000705002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第6项 委托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权限划分 |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将普通话成绩合格者证书按照属地化原则邮寄给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成绩合格者,并为其颁发证书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教育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教育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核发证书的相关单位,成绩合格者。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www.cltt.org | ||||||||||||||
办理查询 | 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www.cltt.org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689634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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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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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审核 | 义务教育处(具体负责是语用中心) |
办结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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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普通话测试水平等级证书 | 现场自取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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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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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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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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