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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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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54Y2210122007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依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无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政务服务大厅 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615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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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单位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施工单位应附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本单位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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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近六个月现申报单位社保证明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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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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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承办 | 文物保护处 |
专家鉴定评审 | 文物保护处 |
审核 | 文物保护处 |
批准 | 厅领导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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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下发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证书及许可批文 | 现场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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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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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鉴定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 | 专家库 | 否 | 无 | 2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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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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