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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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2101190560002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规范性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第五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
权限划分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号颁布)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内注册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资质企业 |
禁止性要求 |
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2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62181492、024-8398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