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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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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1211200122711214H3000162004000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不计时环节。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铁岭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铁岭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铁岭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 ||||||||||||||
办理查询 | 1、电话咨询:024-72855097 2、现场咨询: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烟草专卖局窗口 3、网上查询:铁岭市政务服务网 sxzspzx.tieling.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烟草专卖局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7:00(中午不休息) | ||||||||||||||
咨询联系电话 | 1、电话咨询:024-72855097 2、现场咨询: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烟草专卖局窗口 |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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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申请表 | 其他 | 5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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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铁岭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
办结 | 铁岭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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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窗口自取或邮寄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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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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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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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证后,由于店面装修需要暂时停业一段时间,烟草证能给我保留吗? | 答:可以申请停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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