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文物商店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文物种类)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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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文物商店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文物种类)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申请书(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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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申请书(已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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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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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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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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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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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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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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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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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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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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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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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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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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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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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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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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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已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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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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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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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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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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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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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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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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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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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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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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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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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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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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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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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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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已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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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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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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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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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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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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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或五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退休人员材料: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和退休证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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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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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五名或五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退休人员材料: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和退休证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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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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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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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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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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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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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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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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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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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
材料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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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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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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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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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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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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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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