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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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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800MB140754X94000168004000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30天,我中心承诺办结时限为1天。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1.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4号 赋予中国 (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行使审批权限 2.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适用范围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审批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企业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自贸区 澄湖西路8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9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至周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7-8890000(12345)
备注 文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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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文物商店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文物种类)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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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文物商店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文物种类)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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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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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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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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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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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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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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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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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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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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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或五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退休人员材料: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和退休证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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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五名或五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退休人员材料: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和退休证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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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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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材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 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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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决定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文物商店设立批准的批文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全流程网上办结。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