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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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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省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3810011171982421990400101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内部审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期限说明 1、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应设定具体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019年4月14日)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辽宁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辽委办发〔2016〕66号),《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辽政发〔2017〕31号)。
权限划分 县级
受理机构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县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
办理查询 网上查询:鞍山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412-3163053 现场查询: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海城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03
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西柳镇东柳村71号海城市政务服务中心 A区03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提供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2-316330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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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第十五条:省本级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处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处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和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批。   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市规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
材料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出具单位 出具单位:海城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登记表.docx
样例下载 预审样本.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科
办结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关于海城市**的批复 自取、邮寄(窗口办理直接送达或按申请人要求按预留地址邮寄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