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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量测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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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200001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企事业单位 | ||||||||||||||
禁止性要求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2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67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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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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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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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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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检测人员质检员资格证或职称证、劳动合同、无损检测证书(报金属结构)、电工类特种作业证(报机械电气)。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应提供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保参保缴费材料。申报单位可聘用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不得超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作出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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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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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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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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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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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专家评审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下发证书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现场核查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办结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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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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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1.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2.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行政审批部门各自留档保存。3.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否 | 无 | 5个工作日 |
2 | 现场查勘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否 | 6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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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退休人员返聘后,申请资质时是否需要社保证明? | 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时,一个人员同时具有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检测员资格证书,可以分别计入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有效资质人员吗? | 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同时具有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检测员资格证书,可以在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专业资质申请中分别计算人数。 |
由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纳入职业资格后,一直没有组织考试,无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在质量检测资质申报中是否可用工程师申报? |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在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报中,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均为有效资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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