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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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新立申请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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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1500306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
权限划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大厅窗口电话:024-83988551,地质勘查管理处电话:024-62789125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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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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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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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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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人员核查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专家评审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审查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公示公告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决定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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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邮寄,网上下载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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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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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公告 | 《地质灾害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厅 | 否 | 5个工作日 | |
2 | 专家评审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否 | 无 | 2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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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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