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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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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确认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35L2210716002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规章】《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保部、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0号,2010年4月2日公布) 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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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根据《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7.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证明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7.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证明资料。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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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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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5.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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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5.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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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4.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4.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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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3.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3.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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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2.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2.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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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1.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材料依据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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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查(实地核实) 生态处
确认决定 服务业环境保护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