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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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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40T221100600800001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期限说明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不计入审批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7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委托下放至市级科技部门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动植物园等; (2)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科普网站、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3)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生产现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产品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于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5)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办理查询 024-23983418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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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第四条 申报认定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属于教育、文化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5.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有分管领导,有科普工作专门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科普讲解及辅导人员; 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三)经常开展科普活动 1.每年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每年组织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在两场以上。每年“科技活动周”、“科普日”、“五四”、“六一”等重大活动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给予门票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3.科普场所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推荐函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推荐函
材料依据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二)申报受理和推荐。先由各市科技局、市科协或省(中)直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填写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进行初审,然后报省科技厅。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推荐函样本.doc
样例下载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推荐申报2020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函.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材料依据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2.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资料等。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docx
样例下载 申报表样例.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 政策法规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关于命名**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通知 门户网站发布通知,快递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