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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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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诊所备案-核发
事项编码 11210106MB1H357457421102307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实地勘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2.《转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卫联发〔2019〕40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38项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第40项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75项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第314项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1.《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 39号)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转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沈阳市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卫联发〔2019〕40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38项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权限划分 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进行统一备案。跨市级行政区域经营的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禁止性要求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定期检验及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第12号令)、《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办理公示 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
办理查询 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 024-25375140
办理地点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甲5号)一楼 一件事专区综合窗口(04) 社会事务专区综合窗口(05)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25375480
备注 诊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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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诊所应达到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2.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3、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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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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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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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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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六条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诊所备案信息表;(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六)诊所规章制度;(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出具单位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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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规章制度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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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诊所规章制度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试用版)》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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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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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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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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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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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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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诊所周边环境.jpg
样例下载 诊所周边环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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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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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申请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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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诊所备案信息表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诊所备案信息表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等。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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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诊所备案信息表空表.doc
样例下载 诊所备案信息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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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诊所用房产权证或租赁使用合同 政府部门核发 0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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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诊所用房产权证或租赁使用合同
材料依据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81号)二、严格备案程序和标准。申请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新备案诊所应达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备案时须提交《诊所备案信息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以及诊所仪器设备清单、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情况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
出具单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2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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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窗口受理,快递取件,网上受理 社会事业科室
窗口办结,网上办结(市政务服务网),快递送达 社会事业科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据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请正确填写、携带授权委托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