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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 |
申请人自备 |
0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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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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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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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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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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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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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一份)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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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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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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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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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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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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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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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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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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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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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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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
申请人自备 |
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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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需要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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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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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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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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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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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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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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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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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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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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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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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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