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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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初始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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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29002A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修订)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规范性文件】《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第13项 | ||||||||||||||
权限划分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全国 | ||||||||||||||
禁止性要求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证件有效期4年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62181492、024-8398867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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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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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申请人本人电子版证件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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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法规审批处 |
审查 | 建设管理处 |
决定 | 建设管理处 |
送达 | 法规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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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批文 | 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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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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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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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申请材料是否已齐全? | 申请材料不齐全,政务服务平台将通过电子化方式在线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齐材料后可再次申请。 |
如何查询申请事项办理到什么阶段了? | 可登陆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已提交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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