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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乙级资质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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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乙级资质增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9132210117001096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第19项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2018年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8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辽宁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行使。
权限划分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19项: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受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禁止性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5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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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乙级资质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备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的购置发票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的购置发票扫描件
材料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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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此项材料无样例.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docx.docx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材料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此项材料无样例.docx
样例下载 此项材料无样例.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材料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初审 建筑市场监管处
专家技术审核 建筑市场监管处
复核 建筑市场监管处
审定 行政审批处
批准 省住建厅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技术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建筑市场监管处 10
2 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行政审批处 3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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