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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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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35L2210116062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权限划分 省本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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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材料依据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辽宁省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辽宁省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查 行政审批处
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批复 自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