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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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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210172080001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3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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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2、连续三年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 3、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本地区经营网络; 4、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 ⑴ 安装专用防盗门; ⑵ 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⑶ 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5、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 6、具有专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 7、具有能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8、具有相应的经营实力,能够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专用资金; 9、具有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 10、具有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运送至医疗机构的能力。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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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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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定点 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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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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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如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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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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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连续三年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定点 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 二、连续三年在全国(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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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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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定点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 三、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全国性(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还应当提供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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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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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定点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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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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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定点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 五、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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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专人)的设置情况以及主管特药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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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专人)的设置情况以及主管特药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定点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专人)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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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机构及人员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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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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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定点第六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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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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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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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定点 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附件2 八、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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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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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财务资产负债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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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财务资产负债表
材料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定点 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附件2 九、财务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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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负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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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查 药化流通监管处
审核 药化流通监管处
决定 局领导
制证送达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送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审批处 5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