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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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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604Q2211073003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66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6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收到申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 | ||||||||||||||
设定依据 | 【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 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无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沈抚路旺力城88号数字经济产业B园二层省政务服务中心专利服务中心 综合收件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7:00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57819165 |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24-86914931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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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 建议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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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商标和地理标志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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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通过政务系统向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发审查意见。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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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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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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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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