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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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变更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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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2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水利工程原有功能需要取消或者调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
权限划分 | 1.《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18〕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18〕156号) 2.《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关于明确河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辽水合〔2015〕22号); 3.《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的通知》(辽水合〔2016〕18号)。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6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67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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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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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 申请人自备 | 1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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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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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决定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办结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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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XX的批复 | 现场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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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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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否 | 无 | 2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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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该事项的单位与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函的申请单位是否需要一致? | 需保持一致。 |
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该事项时,需要将附件全部上传系统吗? | 全部按顺序上传。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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