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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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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874B2210820003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权限划分 省、市、县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进行举报的举报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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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奖励申请表
材料依据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奖励申请表.docx
样例下载 举报奖励审批表结果样本.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短信通知后企业自取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