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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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工参保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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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5211281MEA0720628600203611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承诺)期限内办结,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不计时环节。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职工参保登记 | ||||||||||||||
禁止性要求 | 不适用于除职工参保登记外的其他情况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1、电话查询:024- 79275018 2、现场查询:调兵山市工人大街7号,调兵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1楼10号窗口3、网上查询:铁岭市政务服务网http://sxzspzx.tieling.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1楼10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1、电话查询:024- 79275018 2、现场查询:调兵山市工人大街7号,调兵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1楼10号窗口 |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88900000(或12345) | ||||||||||||||
备注 | 职工参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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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灵活就业人员:①本市户籍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外市户籍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③《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表》 | 其他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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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原因(除转移接续)终止需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放弃医疗保险关系需提供情况说明 | 其他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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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医保事务服务中心参保股 |
办结 | 调兵山市铁秀路17号,医保事务服务中心参保股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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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窗口自取或邮寄(根据实际情况或当场自取)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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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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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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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栏列出的要件为选址意见书所涉及的不同类型项目的综合材料,请办事人员明确项目类型后筛选项目需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最终全部作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归档材料。 |
是否需要审批?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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