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0到现场次数
  • 45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100005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权限划分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9年7月11日修订) 第八条: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以上取水中,《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国家审批权限除外。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省级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适用于辽宁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变更其他内容。
禁止性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申请人自备 1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材料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04样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pdf
样例下载 04样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png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png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0211209.doc
样例下载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0211209.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核验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决定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取水许可证 邮寄或者现场自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听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2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取水许可证快到期了,什么时候提出换证申请?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取水许可证期满自行注销。
取水许可证什么时候颁发?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取退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