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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收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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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收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313M2000139008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境外出版物复制(含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业务(含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业务)审批
禁止性要求 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B座省政务服务中心15号窗口省新闻出版局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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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省内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申请书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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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加工企业及复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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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加工企业及复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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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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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著作权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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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海关手册编号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2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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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海关手册编号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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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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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加工贸易合同复印件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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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复制企业与境外客户或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签订的委托复制合同-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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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样品及光盘的印刷面复印件,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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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样品及光盘的印刷面复印件,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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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盘内容的中、外文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2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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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样盘内容的中、外文说明材料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2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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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委托企业、复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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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复制产品品种如超过3种,须提交复制及出口产品清单,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申请复制产品品种如超过3种,须提交复制及出口产品清单,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
材料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复制及出口产品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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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传媒监管处
审批 印刷发行处
批准 印刷发行处
办结 传媒监管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现场领取和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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