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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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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70L22101050390031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权限划分 省级权限
受理机构 辽宁省教育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教育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省域内
禁止性要求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办理查询 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12345(全省统一投诉平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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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3.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4.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5.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7.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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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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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请示。(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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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请示。(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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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中方、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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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中方、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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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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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机构章程。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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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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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中方、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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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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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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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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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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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的相关决议。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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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的相关决议。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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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办学报告(含办学总结,包括招生录取、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师资配备情况,最近一次批件、批准书和教育部备案批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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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近期办学报告(含办学总结,包括招生录取、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师资配备情况,最近一次批件、批准书和教育部备案批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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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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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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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审查 国际合作交流处
厅领导审定 辽宁省教育厅
制作电子文书 国际合作交流处
加盖公章办结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批文 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上送达、现场领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