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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年金方案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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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年金方案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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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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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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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材料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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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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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材料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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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
其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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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
材料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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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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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材料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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