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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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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38882002030014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办理查询 12366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省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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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年金方案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其他 0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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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年金方案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材料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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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其他 2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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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材料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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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其他 0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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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材料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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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其他 2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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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材料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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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其他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材料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条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三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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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个人所得税处
办结 个人所得税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现场领取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