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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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其他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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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318866330M2000132038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其他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禁止性要求 | 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得申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251835, 024-8398859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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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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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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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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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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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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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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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
审核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批准 | 局领导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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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现场领取或邮寄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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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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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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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报广播电视统计信息? | 相关事宜可联系024-23867881。统计信息填报网址: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 http://gdtj.nrta.gov.cn/ |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专业要求有什么? | 主要管理人员应至少提供3人以上经广播电视(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
如何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及变更? | 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该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之前请机构携带好相关材料至辽宁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办理延期。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交的备案材料:①备案表;②近两年开展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的业绩情况;③省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经营地址),请机构携带好相关材料至辽宁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办理。机构名称变更视为新设立单位,需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重新办理。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备案材料:①备案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变更后的法定代人表身份证复印件;④省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变更住所(经营地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①备案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变更后的住所房屋交易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④省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备案表中除“省广电局意见”栏外,均由持证机构填写。需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不便派人送达,可以邮递方式寄至省广电局(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辽宁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243房间 024-23251835);换发的许可证如需寄回,请写明确切收件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办理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登记事项备案表下载方式:https://ncstatic-file.clewm.net/rsrc/2025/0409/10/d71c259ee3d0ec3668a81cd670c8927a.docx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其注册资金是否有要求? | 目前没有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 |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 | 不可以。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中,申请机构法人是否需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 | 目前不要求申请机构法人具备广播电视相关专业背景。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有什么要求? | 机构章程须带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询专用章,股东为法人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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