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参保登记 |
|
|
事项编码 |
11210100MB19113596300203611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权限划分 |
无 |
受理机构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在职职工:
1.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据实申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参保信息,
2.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据实申报与其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停保信息。
3.因参保人员死亡原因需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时,单位经办人应办理的业务。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审批退休后,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需满足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自办理完业务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
1.沈阳市城镇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2.本市户籍的农业户口居民,以个体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外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在本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失业后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且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
4.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6.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7.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宗教神职人员,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8.曾经与厂办大集体企业有劳动关系,现已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灵活就业参保政策的人员;
9.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他人员。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沈阳市政务服务网(zwfw.shenyang.gov.cn) |
办理查询 |
沈阳市政务服务网(zwfw.shenyang.gov.cn) |
办理地点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分中心: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大东分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即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铁西分中心: 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分中心: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7楼;
沈北分中心: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辽中分中心: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分中心: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新民分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需至各分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此业务。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市辖区沈河苏家屯新民:每月1-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中午11:30-13: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上午9:00-11:30,中午11:30-13: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铁西和平大东辽中沈北法库康平:每月1-15日周一至周五8:30-11:30,中午11:30-13:00 ,下午13:00-16:30,周六周日9:00-11:30,中午11:30-13: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浑南:1-15日周一至周五8:30-11:30,中午11:30-13:0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张士:1-15日周一至周五9:00-11:30,中午11:30-13: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9:00-11:30,中午11:30-13: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12345-1-7;
网上咨询地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shenyang.gov.cn/)“领导信箱”栏目;
窗口咨询地址:详见下方“办理地点”。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24-12345-1-7-6;
网上投诉地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shenyang.gov.cn/)“领导信箱”栏目;
窗口投诉地址:详见下方“办理地点”。 |
备注 |
医疗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