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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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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7018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以下事项:" 第五十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支付相关配置费用。"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大厅工伤保险窗口;电话:024-22827682
办理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业务经办大厅二楼19--21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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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省直企业(事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单》 申请人自备 0 2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省直企业(事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单》
材料依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2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省直企业(事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xls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材料依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出具单位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初次鉴定结论书.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核准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即时办理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