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审批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0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89H200012300500006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权限划分 省本级
受理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已执业登记的血站,拟再次执业登记的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1.符合《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2.符合《血站基本标准》要求; 3.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的; 4.《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的; 5.血液质量检测结果合格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docx
样例下载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血站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血站执业许可证》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血站执业许可证.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依法执业、无偿献血宣传、血液采集、血液质量安全、质量体系建设情况(特殊血站包括依法执业和业务开展情况)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依法执业、无偿献血宣传、血液采集、血液质量安全、质量体系建设情况(特殊血站包括依法执业和业务开展情况)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1.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勘查实施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勘查实施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执业期间各级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及整改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执业期间各级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及整改报告)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条“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1.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承办 医疗应急处
专家评审 医疗应急处
审核 医疗应急处
批准 分管主任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血站执业许可证》 现场领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 行政相对人【沈阳市妇婴医院】申请的【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DNA筛查与诊断)】已由【卫计委陈银树】发送至您负责的【专家评审】环节,请您及时办理。 专家评审组 3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信访、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