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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变更许可-增加新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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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变更许可-增加新任代表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04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划分 市初审、省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机构 司法厅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国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公众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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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2、 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 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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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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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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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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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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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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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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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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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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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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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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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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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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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 2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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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材料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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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处
承办 审批处
审核 审批处
办结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发证 当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