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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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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权限划分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9年7月11日修订) 第八条: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以上取水中,《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国家审批权限除外。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省级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和个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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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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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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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取水许可证申请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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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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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 第2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4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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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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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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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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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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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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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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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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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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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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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 第10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11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12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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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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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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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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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材料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第22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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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核验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决定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取水许可证 现场领取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现场核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2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取水许可证快到期了,什么时候提出换证申请?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取水许可证期满自行注销。
取水许可证什么时候颁发?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取退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