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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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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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08F22110040640020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国家部委文件规定的特殊环节,以及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实地踏查、国家审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内。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 300 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二条: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 300 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环评文件报送与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采纳落实情况,与矿区总体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未附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煤矿先进产能建设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2]77号)三、加强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范煤矿生产建设。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部门审批,进一步加快矿区总体规划手续办理。 | ||||||||||||||
权限划分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国能发煤炭[2022]77号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591,024-86891309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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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地质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项目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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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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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审批处 |
承办 | 煤炭处 |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 煤炭处 |
专家评审评议、现场勘查 | 煤炭处 |
审核 | 煤炭处 |
批准 | 分管委主任 |
盖章 | 办公室 |
办结 | 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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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批复文件 | 网上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邮寄。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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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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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环评文件报送与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采纳落实情况,与矿区总体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未附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 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 | 否 | 45个工作日 | |
2 | 专家评审评议、现场勘查 | 按照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4号令:《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否 |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排序号:2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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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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