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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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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变更审核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03N2000164154003A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企业、个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林草局审批处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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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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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含林地数据)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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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含林地数据)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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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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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材料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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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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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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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查意见(含违法处理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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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县级审查意见(含违法处理材料)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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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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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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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市级审查意见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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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林地、林木权属情况及补偿情况,涉及使用国有林地的或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情况,途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现场查验情况,公示情况,查处情况等)。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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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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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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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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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审批制项目: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核准制项目:核准批复。3.备案制项目:备案确认书或备案证明。4.批次用地项目: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5.涉矿类项目:采矿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和滚动开采计划书。6. 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8.除批次用地项目、涉矿类项目外的上述其他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文件。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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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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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使用林地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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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使用林地申请表
材料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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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使用林地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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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联审 草原和湿地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审核 行政审批处
批准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行政许可决定书 现场领取、辽宁政务服务网公示下载。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财非〔2016〕191号) 3-40元/平方米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四)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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