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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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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0-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事项编码 54210321A43116049Y62120880180000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 【规范性文件】《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辽宁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辽残联发〔2019〕32号) 【规范性文件】《“十四五”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辽残联发〔2022〕17号) 【规范性文件】《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通知〉》(辽残联发〔2021〕19号)
权限划分 1.申请:(0-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县(市)区残联组织社区有关人员对提出康复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监护人。对于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并上报市残联。
受理机构 台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台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台安县户籍,0-7周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方面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
禁止性要求 不具有台安县户籍,0-7周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方面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需定期检验
办理公示 鞍山政务服务网 https://spj.anshan.gov.cn
办理查询 现场查询:台安县繁荣北街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7-118窗口;网上查询: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电话查询:0412-4819099
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达牛镇达牛村政务服务驿站 1楼综合窗口001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412-461909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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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具有辽宁户籍、0-7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户籍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户籍证明
材料依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辽宁户籍、0-7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 "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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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及受助儿童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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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护人及受助儿童身份证
材料依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辽宁户籍、0-7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 "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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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医院诊疗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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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医院诊疗证明
材料依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辽宁户籍、0-7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 "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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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大厅
办结 大厅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窗口领取或邮寄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