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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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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6012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
权限划分 | 省级 市级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省级企业 中央企业 鞍钢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窗口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二楼办事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
咨询联系电话 | 企业: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3804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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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书,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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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辽宁省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部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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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现场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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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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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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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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