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最佳使用效果:1440*900分辨率/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
事项名称 |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03N22101641670010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一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关于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措施为:“不再保留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类别,原有单位纳入一般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签署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委托实施协议的通知》(办场字[2024]61号)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实施“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项行政许可事项。二、乙方应当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乙方在受委托范围内受理、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需检测、专家评审等,由乙方负责组织开展。三、乙方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等,实行网上办理。乙方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使用甲方制发的行政许可专用章。乙方在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专用章和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四、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实施甲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五、甲方应当加强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乙方在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对于难以作出判断的情况或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及时研究并回复。六、乙方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由甲方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乙方协助甲方提供有关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 ||||||||||||||
权限划分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签署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委托实施协议的通知》(办场字[2024]61号)林草种苗类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实施“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项行政许可事项。二、乙方应当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乙方在受委托范围内受理、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需检测、专家评审等,由乙方负责组织开展。三、乙方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等,实行网上办理。乙方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使用甲方制发的行政许可专用章。乙方在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专用章和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四、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实施甲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五、甲方应当加强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乙方在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对于难以作出判断的情况或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及时研究并回复。六、乙方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由甲方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乙方协助甲方提供有关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续和办理。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情形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另需时间不计算承诺办理时限内,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40号) | ||||||||||||||
办理公示 | 否 | ||||||||||||||
办理查询 | 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查询 咨询电话024-23448916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891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
原许可证 | 其他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其他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延续申请表 | 其他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
受理 | 林场种苗处 |
初审 | 林场种苗处 |
审核 | 林场种苗处 |
复审 | 林场种苗处 |
批准 | 林场种苗处 |
办结 | 林场种苗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证照;批文 | 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自行登录申办网站下载许可证和批复文件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无 |
问题 | 解答 |
---|---|
无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最佳使用效果:1440*900分辨率/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