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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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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40T20007060080000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方式。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权限划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受理机构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适用范围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禁止性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定期检验及依据 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办理公示 http://www.innocom.gov.cn/
办理查询 024-23983159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3楼9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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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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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材料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十二条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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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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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材料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十二条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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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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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材料
材料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十二条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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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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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材料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十二条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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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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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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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材料
材料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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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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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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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材料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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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 科技企业服务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下发各市科技局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
救济途径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救济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