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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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40T20007060080000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方式。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
| 权限划分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 受理机构 |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 办理公示 |
http://www.innocom.gov.cn/ |
| 办理查询 |
024-23983159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24-23983007,024-2398310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