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资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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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913221011700108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权限划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禁止性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办理查询 |
网上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5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024-83988653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