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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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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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221MB1983926F4000123027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修订)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市际间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受理机构 | 铁岭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办 | 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铁岭县卫生健康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铁岭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铁岭县澜沧江路与长白山路交叉口西100米铁岭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群众会客舱11号。 网上查询:http://zwfw.tieling.gov.cn(铁岭政务服务网)。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澜沧江路与长白山路交叉口西100米铁岭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无差别综合窗口C14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法定工作日8:30-11:30 13:00-17:00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72682218;现场咨询: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澜沧江路与长白山路交叉口西100米铁岭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无差别综合窗口C14 |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备注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运输,审批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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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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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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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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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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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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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审批办 |
审查 | 审批办 |
批准 | 审批办 |
办结 | 审批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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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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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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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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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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